“從有罪到無罪是拆房子,從無罪到有罪是搭房子”。
2024年2月1日下午,最高檢二級高階檢察官郭竹梅講述了“辛龍案”的辦理經過。(南方週末記者 韓謙/圖)
“從有罪到無罪是拆房子,從無罪到有罪是搭房子”。2024年2月1日下午,最高檢二級高階檢察官郭竹梅講述了“辛龍案”的辦理經過。
“辛龍案”是最高檢抗訴的申訴案件中首例“無罪抗有罪”案件。判決一波三折——一審法院認定辛龍故意殺人,判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辛龍上訴後,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改判無罪。被害人家屬不服無罪判決,逐級申訴至最高檢。
案件經最高檢檢委會審議決定向最高法抗訴,最高法指令大連市中級法院再審。2022年12月27日,大連中院撤銷原無罪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辛龍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辛龍上訴,2023年3月16日,遼寧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搭房子,必須四梁八柱穩,房子才立得住。對一個案件來說,搭房子的質料就是證據。在2月1日舉辦的“新時代檢察故事匯”現場彙報會上,郭竹梅表示,辛龍案是“零口供”殺人案,需要透過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定案,最難的就是要對6年前已進行充分偵查的舊案補到新證。
自家樓下發現屍體
2015年3月6日清晨6時20分許,張某豔的屍體在自己家樓下被人發現。
辛龍是張某豔男友,事發前,二人因辛龍隱瞞他離婚後仍與前妻共同生活等問題產生矛盾。
在案證據證實,事發前一日,2015年3月5日是元宵節,張某豔男友辛龍一直在她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大連市中級法院在2018年1月24日重審時,對該案作出無罪判決。根據判決,辛龍供述稱,事發前一日晚六七點鐘,張某豔給他發了一條簡訊,大概的意思是“你要讓我一個人過節嗎”。晚上七八點鐘,辛龍抵達張某豔家。進屋後,張某豔坐在餐廳的椅子上,餐桌上有菜、紅酒,像是喝了酒。“張某豔開始埋怨我、罵我,我也罵她幾句。張某豔先後兩次開啟煤氣,灶臺位置火著得挺大,我接了一盆水把火澆滅。然後我又把她往屋裡拽,之後我回到客廳沙發上坐著”。
辛龍承認自己曾捂壓被害人口鼻,“她到衛生間躺在地上,我強拉硬拽想把她往臥室整。但她不斷掙脫而且喊叫,我用手和她身上穿的睡衣捂她的嘴,捂了能有兩三次,她的頭左右搖擺想掙脫。我捂了一會,她就不喊了。我坐在沙發上,大概凌晨三四點左右我把門關死下樓了”。不過,他表示自己對張某豔死亡一事不知情,他是在2015年3月7日聽別人說的,“覺得她是跳樓自殺”。
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案件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案件事實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結論,被告人辛龍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理由包括,張某豔死亡時間無法確定。她末次進食時間是死亡前4 至6小時,但無法確定具體時間,據此無法確定準確死亡時間。
也沒有客觀證據能證明辛龍離開案發現場時間。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辛龍在案發當晚到過張某豔住處,二人也因感情問題發生過爭執,但無法證實辛龍離開案發現場準確時間。
此外,辛龍凌晨4 時許離開張某豔所住小區範圍,到張某豔屍體被發現的6時20分至40分,其間約2小時的時間段是空白的;張某豔住處遺留多枚嫌疑足跡,未作比對,無法排除被告人離開後是否有第三人進入現場的合理懷疑。
補強證據
審查在案證據後,郭竹梅認為無罪判決理由不成立。
理由主要有:辛龍具有作案動機。辛龍與張某豔存在感情糾紛,矛盾激化嚴重;案發現場符合熟人作案特徵;辛龍有作案時間、作案條件;辛龍雖不承認致張某豔死亡,但他穩定供認案發當晚曾捂壓張某豔口鼻,這與屍檢結果張某豔是受外力作用機械性窒息死亡吻合;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只檢測到辛龍和張某豔的DNA,沒有第三人的;樓下鄰居證實當晚一男一女在樓上廝打、爭吵到凌晨3點左右安靜了,辛龍手機定位顯示當時辛龍還沒有離開等等。
綜合全案證據分析,郭竹梅形成了辛龍實施殺人行為的內心確信。雖然有了內心確信,但要促成改判,還需要開展補強證據工作,排除原無罪判決認為的“疑點”。
在對辛龍的調查中,與以往偵查階段訊問筆錄相比,在五六個關鍵問題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比如辛龍供認了被害人的進食時間,據此可以認定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再如,辛龍還承認案發現場遺留的嫌疑足跡是他留下的,而原審無罪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嫌疑足跡不明。
對於關鍵的嫌疑足跡問題,最高檢又委託公安部對嫌疑足跡重新進行鑑定,專家一致傾向認定現場嫌疑鞋印為辛龍所留。
此外,郭竹梅還去案發地,與遼寧省和大連市兩級檢察機關、原偵查人員進行座談,瞭解案件當年偵辦有關情況。復勘案發現場,重新取證,委託鑑定。雖然該案案發於2015年3月,但案發現場一直處於封存狀態。
郭竹梅在彙報時指出,經過補強證據,可以認定張某豔死亡時間是6日凌晨3點到4點,當時辛龍尚未離開,案發現場嫌疑足跡是辛龍留下,能夠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懷疑,可以認定辛龍案發當晚捂壓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後拋屍樓下偽造自殺假象。據此,她提出了原判錯誤,應抗訴糾正的意見。
南方週末記者 韓謙
責編 錢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