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引發關注的武漢大學圖書館性騷擾事件再起波瀾,涉事男生母親發聲稱不存在打飛機,並表示已經提起訴訟,有些網友開始認為此事已經反轉,那這件事法律角度怎麼看呢?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個事情先簡單回顧,去年10月有公眾號發文指責武漢大學圖書館發生性騷擾事件,當時對男生行為的描述是說他在對著女生打飛機。
後續武漢大學給予2022級本科生肖某某記過處分,但通報裡確實沒有提到是不是性騷擾,這也是很多人疑問的地方之一吧。這次爆出一份處分檔案,寫的是“不雅行為”,這個也沒有說得特別清楚。
另外當時有訊息說是警方介入調查,但是後續一直沒有結論。
現在根據南方都市報的報道,男生的母親發聲表示當時不存在打飛機,是這個男生有皮炎,隔著衣服在抓癢。
目前男方是向學校申請撤回處分,對涉事平臺和網暴者要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這件事,南都記者採訪到涉事女生,對方稱是借朋友公眾號發文,此前並不知道肖某某患有應激性皮炎。她認為此事至少民法意義上構成性騷擾,希望學校能就此構建高校防治性騷擾的制度,肖某某也有權就此事提起訴訟。因為畢業壓力大她不便就此事發聲。簡單說想告就告唄。
不過南都這裡行文好像出了個bug,說這個女生隨後拒絕了採訪。她沒接受採訪這段是什麼啊?這總不能是你們瞎編的吧?我理解是不是她拒絕當面接受採訪呢?
為此很多人都認為這事兒是不是又反轉了,不過我個人看法,男生追究網暴者成功可能性是有的,但是就性騷擾部分的反轉個人並不是很樂觀,主要是目前展示出來的證據層面有欠缺。
這裡先說明一下性騷擾的邊界,南方都市報說邊界模糊的問題在這個案子裡是不存在的,應該說這次南都報道的採訪量是夠的,已經算是做得不錯了,但是很明顯專業性還是有點問題,就這個案子來說如果是存在打飛機,那肯定是性騷擾,這個毫無模糊之處,現在可能有爭議在於是否存在性騷擾,而不是說這個行為如何界定。
之前就講過,性侵是一個大概念,刑事部分涉及強姦、強制猥褻、猥褻兒童、侮辱婦女等等,這個是要定罪判刑的;治安處罰法裡一般就是猥褻、擾序等等,這個是公安機關做出行政執法就可以認定的;只有在民法典裡有性騷擾這個概念,所以通常認為性騷擾是個民事侵權行為,這個如果不能達成和解協議,也是需要法院判決來認定是否存在性騷擾的。
但注意這並不是絕對互斥的,可能這人他同時有刑事強姦,但可能前後也有猥褻、性騷擾的行為,刑事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處罰之後也可以繼續民事索賠,都沒問題。
不過這三種情況的證據標準是不一樣的,應該說刑法最嚴格,要求疑罪從無,民事訴訟最寬鬆,達到高度蓋然性就可以了。
具體到在公開場合打飛機這個行為,如果確認是可以治安拘留的,當然民事索賠也可以,這個以前海南有相關案例。
南都這個報道里提到男方代理律師的說法,說撓癢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違揹他人意願”,客觀上也未乾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更沒有對他人造成不良影響,完全不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
這個表述我覺得不太對,我們一般說主觀上是指這個人有沒有故意過失之類的過錯問題,是否違揹他人意願,是客觀方面不是主觀方面。
而且如果從民事角度看,有些人他主觀上也許沒有覺得自己是性騷擾,但是客觀上實施了相關行為,比如說給女性講黃色笑話,這個還是有可能構成的,也不要求一定要嚴重干擾到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比如說這屋裡就咱們倆人,我給你講一個黃色笑話,你也可說是性騷擾,沒有其他人聽見也沒關係,只要你事後能證明。
我不太明白他這個律師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還是說記者轉述有什麼問題。
單純的撓癢行為之所以通常不認為是性騷擾,我認為主要是由於女方感受到被騷擾是基於自己的認識錯誤,就是她把別人正常的生活行為誤以為是騷擾行為,雖然她可能覺得自己被騷擾了,但如果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則不能認定。
但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議在於是否存在打飛機這一行為,我們捋一下證據會發現,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是女方略佔優勢,這裡男方母親其實也沒有在現場,所以她所說內容應該是基於男方轉述,而男方的陳述跟女方陳述效力是對等的,就需要靠客觀證據結合常情常理來判斷了。
而男方手書了一封道歉信就成了關鍵證據,白紙黑字寫著,一開始說是拍了對方,下邊又修改成了“做了下流的事”,讓對方感到噁心。雖然這裡也沒有提及打飛機,但是證明高度蓋然性是夠了的。
當然男方提出,這個道歉信內容是為了息事寧人才寫的,這個當然不是說完全不可能,但老實說有點不符合常情常理。
一般人遇到這種指責,第一反應是否認,更別說寫道歉信了,那就更說不清楚了,我要是遇上就直接報警了,大庭廣眾是能暴力恐嚇還是能怎麼著,還讓我寫信?我充其量也就寫“今天真倒黴遇到普信女神經病……。
總之這個說法去跟法官說,恐怕有點夠嗆。
至於說這個男生有皮炎,我個人感覺這個其實最不重要,或者說證明力非常弱,我也不理解為什麼這個報道費這麼多筆墨論證存在皮炎,皮炎跟打飛機又不是互斥的,您兒子可能確實是皮炎病人,但也可能是個打飛機的皮炎病人啊,倒過來說誰能證明皮炎病人打不了飛機?
老實說就這個解釋,就跟直接說自己沒打飛機沒什麼太大區別,相反等於承認自己手曾經在下體範圍摩擦,這個證據的關聯性對方未必認可,那還是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看的,暫時不是很看好這個證據的效力。
當然了,這裡有一些證據資訊一直沒有出現,所以理論上說也留有一定的懸念。
比如說有沒有圖書館現場的監控影片,看看能不能看出來當時男生的動作是什麼樣的,如果說時間非常短,可能可以排除打飛機。另外看有沒有其他目擊者,能論證當時雙方溝通時候的情況,是不是如男方母親描述。
不過女方這邊也有一些證據沒亮出來呢。根據一開始的公眾號文章,她拍攝了總共5段影片,據說每段影片都可以看到男生隔著褲子摩擦生殖器的行為,該行為持續不斷且非常明顯。另外文章聲稱男生當面承認事情經過且有全程錄音。這些視聽資料如果拿出來,可以輔助論證女方所說是否屬實。
另外這個報道里還提到了校方相關工作人員多次談到“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評判,不是性騷擾、排除了性騷擾”,還談到是“當時學校在那樣的情況下作出應急處理”。
據說這個是有視聽資料證實的,問題是所謂校方工作人員是誰也不知道,不太清楚這個所謂工作人員說法是代表校方意見還是他個人觀點,另外也不知道依據是什麼比如說他是聽了男方的陳述還是看了女方的影片還是看過監控?
而且學校沒有權力認定是否法律上的性騷擾。這個我之前就說過,學校的處罰就不是一個執法行為,這個資訊的證明力並不會比剛才提到的那些證據材料本身高。
大家要弄清楚一個事兒,別說學校,就是警方去了,也是事後調查,也得看證據資訊,那現在說排除性騷擾的依據是什麼呢?不是光憑校方有人這麼說就可以的。
這裡也說到我以前一個觀點,就是學校彆著急替司法機關或者執法部門做判斷,有時候可以等一下有關部門的判斷,以前媒體就批評過這種做法,您之前做處理是很痛快,結果現在警方沒做處理,這壓力到您這邊了吧。
當然這就說到警方介入調查的問題,暫時不清楚為什麼警方一直沒有給出結論,但是我注意到他們的訴求是主要民事部分。
根據報道描述他們的要求是“希望警方能對舉報帖所說的‘性騷擾’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如果不存在,希望能依法追究舉報人偷拍他人隱私、誹謗侵權責任”。
就這個案子來說,性騷擾作為民事糾紛就不在警方調查範圍內,警方應該是調查她兒子是否有治安擾序的問題;侵犯隱私這還是民事糾紛,偷拍一般如果不是拍攝隱私部位,這個也是民事層面的;倒是侮辱誹謗罪有可能走刑事,但這通常是個自訴罪名。
但如果警方認為是民事糾紛,這麼長時間了應該是給一個明確的說法的,引導報案人走訴訟途徑依法維權,現在不知道警方是什麼態度。未來訴訟可以考慮請法院調取相關的卷宗,看警方這邊有沒有提取到有用的證據資訊。
總之,現在男方這邊是起訴平臺侵犯名譽權,想先讓平臺刪帖道歉,然後提供發帖賬號的登記資訊再追加侵權人。
我覺得他說這個順序反了,應該是先讓平臺提供資訊追加共同被告,然後判定這個內容是否侵權,才能判定平臺是否刪除及道歉。
那麼將來勢必要跟這個賬號發帖人和女方當事人有一個訴訟的經過,光看目前的證據不是很樂觀,道歉信是一道比較難跨越的坎。
當然如果這個訴訟能贏下來,他可以要求學校撤銷處分,如果學校不同意,一方面是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另一個也可以考慮起訴學校,以前因為被處分起訴學校的也有,這個暫時都不太確定。
不過比較確定的是,他們確實可以起訴那些造謠網暴的人,我記得當時有個謠言是說男生父親是區長,結果後來被官方闢謠了,人家區長孩子還上小學呢。
另外他們也提到了有“保送黑幕”“論文抄襲作假”的傳言,如果他們能論證這些資訊虛假,那麼釋出者和重要的傳播節點可能存在侵權責任,當然還有人傳播男生的照片,這侵犯了肖像權,依法是可以要求對方道歉賠償,甚至如果考慮走刑事自訴,也可以追究侮辱誹謗罪。
這個問題我早說過,有些自媒體為了博流量傳謠傳照片不打碼,這都有法律風險,人家不找你是不找你,找你你就等著賠錢道歉吧,弄不好號都沒了。目前看這塊兒維權問題不大,不過跟是否性騷擾就沒什麼太大關係了。
那未來是個什麼情況?這就還有待進一步的確認,我倒是很期待這個案子能走到訴訟階段,最好能公開審理,咱們也看看究竟是什麼情況。
以上就是我對武大性騷擾案被指反轉事件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夥兒伴在評論區和彈幕裡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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