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科舉狀元,不僅善於考試,在很多方面也都有一些不凡作為。比如在宋代,就有位狀元被稱為司法緩刑判決的鼻祖式人物。
張唐卿,乃大宋景祐元年(1034年)甲戌科狀元,系青州淄川(今屬山東淄博)人氏。
高中狀元那年,張唐卿年方二十四歲。這樣的年齡中狀元,亦屬年輕成名。中了狀元之後,他被任命為陝州(今河南陝縣)判官。在工作中,張唐卿頭腦清楚,處事幹脆利索,手法藝術靈活,而且頗有改革意識和創新精神。剛到任不久,張唐卿就遇上了一個案子。而對於這個案子的處理,充分地展示了他過人的才幹。
當地有個青年,老爸死了以後,老媽又改嫁了他人。正所謂爹死娘嫁人,各人顧各人。在這裡,需要表揚一下宋真宗趙恆。在他當政期間,同意政府對一條法律規定進行了修改。那就是,婦女因為丈夫去世不能維持正常生活者,可以允許其改嫁。不要小瞧這小小的法規改動,在封建禮教的禁錮束縛之下,各方面的阻力可想而知。應該說,這是一個極具人性化的改革,挽救無數喪偶女性於水火,可謂善莫大焉。
那個青年的老媽,在改嫁之後的第二年,也得病死了。為了表達自己的孝心,讓父母死後能夠同穴而葬,那個青年在自己的老媽下葬之後,偷偷跑去把她的屍體挖出來,埋在了自己老爸的墓穴中。但他做事不密,被人發現後告了官。在古代,盜掘死者屍體,是個不輕的罪名。接到報案後,司法機關便將他逮捕送審了。
在審判中,其他官員都主張將其依法嚴判。而很有人文情懷的張唐卿認為,這個人不過是個“只知有孝,而不知有法”的糊塗人而已,犯法不是出於主觀惡意,社會危害並不大。對這樣的人,還是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以加強教育改造為主,不能一棍子打死。基於這樣的觀念,張唐卿提出了自己的判決建議:當庭對那青年嚴加訓誡,進行必要的普法教育,然後釋放回家。但也不是一放了之,而是應當要求那青年回家後,必須主動接受基層政府的
管教,好好反思改造,嚴格遵紀守法。兩年之內若有新的違法違紀行為,必將數罪併罰,嚴懲不貸。張唐卿的建議,最終為其他審判官員所接受。
對於張唐卿的這個判決決定建議,有法學界人士認為,這就是當今法律中常用的緩刑判決之雛形,大體相當於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因而,也就有人認為,張唐卿算得上是司法史上緩刑判決規定的鼻祖。緩刑判決,是一項很有人文情懷色彩的好制度。這項規定,給了一些犯罪情節相對比較輕微、社會危害相對較小的違法人員,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機會,使他們日後能夠再度融入社會,而不是走向反面。我一向以為,只有那些富有人文情懷的人,才能夠想得出富有人文關懷精神的好辦法、好制度。
有德有才的張唐卿,如果假以時日,原本是應該有一番大作為的。然而天妒英才,張唐卿卻是個短壽之人。為官只有三年,張唐卿的父親不幸因病去世。作為一個孝子,守孝中的張唐卿,難以從喪父之痛中自拔。悲痛過度的他,不久就吐血而亡,年僅二十七歲。聽到張唐卿去世的訊息之後,他的恩師兼忘年交、宋代名臣韓琦十分痛惜,眼含熱淚為他撰寫了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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